對中小企業的支援

政府資助計劃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ITC
目的

加強香港與廣東/深圳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

詳情

支援具備粵港或深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有三個項目類別:

  1. 甲類:由港方單獨負責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
  2. 乙類:由廣東或深圳單獨負責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
  3. 丙類:由粵港(丙(一)類)或深港(丙(二)類)雙方聯合徵求和資助的項目。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香港及廣東或深圳均有進行。

最長項目期限:24個月。

業界贊助:項目總成本最少10%(平台項目);項目總成本最少50%(合作項目)。

知識產權擁有權:主要申請機構(平台項目);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項目)。

申請資格及要求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研發中心指–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請程序
  •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請瀏覽計劃網站以取得有關申請期的資訊。
  • 就丙類項目而言,申請必須由香港與廣東/深圳的申請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和廣東/深圳當局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執行機構
創新科技署
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