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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活動即將公佈。

減碳 ‧ 商策

主要要求/規定 — 我的業務可能會受到甚麼影響?
貿易伙伴的要求/規定

EU ETS於2005年1月推出,並於2023年改革。它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排放交易體系,涵蓋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聯盟國家)中的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能源行業和製造業實體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在歐盟境內飛行及由歐盟飛往瑞士和英國的飛機營運商,以及北愛爾蘭的發電行業。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2020年1月1日起與瑞士(聯盟國家之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掛鈎。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國碳排放權交易計劃已取代英國在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參與。自2023年改革後,EU ETS從2024年起涵蓋航運業。

針對建築、道路交通和其他產業(主要是EU ETS現時未涵蓋的小型工業),歐盟推出了全新的碳排放權交易EU ETS2EU ETS2將於2027年全面投入運營,排放監測和報告則於2025年開始。

碳邊境調整機制是歐洲聯盟(歐盟)對進口到歐盟的某些碳密集型貨品徵收的碳邊境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規例第(EU)2023/956號,設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目的是使本土產品和進口產品的碳價相等,達到歐盟的氣候目標,從而應付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風險。

一般而言,碳邊境調整機制將適用於該規例附件I 所列的貨品(即水泥電力肥料鐵和鋼,以及)。有關貨品源自第三國家,而那些貨品或以那些貨品製成的經處理產品進口到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初期將適用於(a)由生產有關貨品至那些貨品進口到歐盟期間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以及(b)間接的排放量,該規例附件II 所列的貨品除外。

根據歐盟所提供的資料,碳邊境調整機制將由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屆時身為獲授權碳邊境調整機制聲明者的進口商將須呈交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等同按照已聲明和核證的內含排放量計算的價格。他們可因應事實上已在原產地,就已聲明的內含排放量繳付的碳價,在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數量上要求獲得扣減。

歐盟委員會刊登執行規例第(EU)2023/1773號,就由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作出報告的義務,制定了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則。簡言之,碳邊境調整機制所涵蓋貨品的進口商或他們在歐盟的清關代表,有義務報告此執行規例附件I 所列的資料,包括數量、種類、原產地、生產安裝和路徑,以及貨品的具體內含直接與間接排放量。具體內含直接與間接排放量應根據此執行規例附件III 所載的方法計算。在過渡期內,作出報告的聲明者應每季向電子資料庫碳邊境調整機制過渡登記處(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提交碳邊境調整機制報告,而且不得遲於該季完結後的一個月提交(即第一份報告須於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假如作出報告的聲明者沒有採取必要的步驟以完全遵守作出報告的義務,便須繳交罰款,金額按每噸沒有作出報告的排放量計算,由10歐元至50歐元不等(將跟隨歐洲消費物價指數而上升)。

歐盟委員會將於過渡期結束前檢視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實施情況,評估可否擴展實施的範圍,以及訂定時間表,於2030年或之前把產品逐步納入機制。有關當局會通過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授權和執行法案,以制定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詳細條件,包括內含排放量的計算方式和核證事宜,以及管理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出售和回購事宜。

碳邊境調整機制的逐步引入,與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EU ETS)下為支持減碳而逐步取消免費配額分配的舉措相一致。

請按此處訪問歐盟官方網站以取得有關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最新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香港與歐盟之貿易關係的最新消息,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歐洲聯盟(歐盟)資訊專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規劃綱要》)在2021年3月11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勾劃出國家未來五年(2021年-2025年)的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同時對2035年遠景目標作出展望。《十四五規劃綱要》指出,國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落實2030年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錨定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並提及推動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等一系列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規劃。

全國排放交易體系自20217月起開始運作。其初始階段涵蓋電力產業和二氧化碳排放產品。「十四五」期間產業覆蓋範圍將擴大到鋼鐵、石化、建材等重點產業,最終涵蓋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等八大重點產業。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2451日起施行,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體系機制、交易行為的規範、數據品質的保障、違法行為的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請按此處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及此處訪問中國氣候變化信息網,以取得相關的最新資訊。

八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於廣東省、北京市、重慶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湖北省等地開展,並將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每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都有自己的行業覆蓋範圍和營運細節。

尚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可繼續參與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請按此處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以取得相關的最新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香港與中國內地之貿易關係的最新消息,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中國內地資訊專頁

美國沒有全國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某些州,尤其是加利福尼亞州和華盛頓州,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碳交易市場。

紐約州、科羅拉多州、馬里蘭州、賓夕法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俄勒岡州的碳交易市場亦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

更多最新消息,請瀏覽:

《清潔競爭法案》建立了碳邊境調整機制,透過對碳密集型製造商的進口產品徵收費用來降低高污染產業的溫室氣體排放。

該法案目前仍處於提案階段,尚未獲得美國國會批准。該法案建議涵蓋高污染產業,例如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石化產品產業。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香港與美國之貿易關係的最新消息,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美洲資訊專頁

新加坡的碳稅於2019年1月實施,是新加坡向低碳經濟轉型的一系列國內緩解措施之一。對製造業、電力、廢棄物處理和水務等產業設施徵收的碳稅,以及對運輸燃料徵收的稅項,已涵蓋新加坡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80%。碳稅適用於所有年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或超過25,000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的設施,沒有豁免。

如果企業能夠放棄高品質的國際碳排放額度,從2024年,它們可以抵銷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

新加坡將分階段提高碳稅 

  • 2024年及2025年:25新幣(142港元)每tCO2-e
  • 2026年及2027年:45新幣(255港元)每tCO2-e
  • 2030年50-80新幣(284-454港元)每tCO2-e

請按此處訪問新加坡官方網站以取得新加坡應對氣候變遷的最新國內外政策和策略的最新資訊。

碳定價機制儀表板是世界銀行集團推出的互動式線上工具,旨在為政策制定者、企業和研究人員提供有關世界各地現有和新興直接碳定價舉措的最新資訊。  

儀表板有兩個主要部分:(i)合規機制(即世界各地的碳稅和/或排放交易系統)和(ii)碳信用市場(即世界各地政府管理的碳信用機制)。儀表板使用地圖和簡單的圖形來呈現相關的最新資訊。

工業貿易署(工貿署)會就海外經貿法規發佈商業資料通告。透過免費電郵通知服務,工貿署會在發放新資料時,以電郵通知閣下。詳情請按此處


EU ETS於2005年1月推出,並於2023年改革。它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排放交易體系,涵蓋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聯盟國家)中的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能源行業和製造業實體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在歐盟境內飛行及由歐盟飛往瑞士和英國的飛機營運商,以及北愛爾蘭的發電行業。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2020年1月1日起與瑞士(聯盟國家之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掛鈎。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國碳排放權交易計劃已取代英國在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參與。自2023年改革後,EU ETS從2024年起涵蓋航運業。

針對建築、道路交通和其他產業(主要是EU ETS現時未涵蓋的小型工業),歐盟推出了全新的碳排放權交易EU ETS2EU ETS2將於2027年全面投入運營,排放監測和報告則於2025年開始。

碳邊境調整機制是歐洲聯盟(歐盟)對進口到歐盟的某些碳密集型貨品徵收的碳邊境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規例第(EU)2023/956號,設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目的是使本土產品和進口產品的碳價相等,達到歐盟的氣候目標,從而應付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風險。

一般而言,碳邊境調整機制將適用於該規例附件I 所列的貨品(即水泥電力肥料鐵和鋼,以及)。有關貨品源自第三國家,而那些貨品或以那些貨品製成的經處理產品進口到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初期將適用於(a)由生產有關貨品至那些貨品進口到歐盟期間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以及(b)間接的排放量,該規例附件II 所列的貨品除外。

根據歐盟所提供的資料,碳邊境調整機制將由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屆時身為獲授權碳邊境調整機制聲明者的進口商將須呈交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等同按照已聲明和核證的內含排放量計算的價格。他們可因應事實上已在原產地,就已聲明的內含排放量繳付的碳價,在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數量上要求獲得扣減。

歐盟委員會刊登執行規例第(EU)2023/1773號,就由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作出報告的義務,制定了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則。簡言之,碳邊境調整機制所涵蓋貨品的進口商或他們在歐盟的清關代表,有義務報告此執行規例附件I 所列的資料,包括數量、種類、原產地、生產安裝和路徑,以及貨品的具體內含直接與間接排放量。具體內含直接與間接排放量應根據此執行規例附件III 所載的方法計算。在過渡期內,作出報告的聲明者應每季向電子資料庫碳邊境調整機制過渡登記處(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提交碳邊境調整機制報告,而且不得遲於該季完結後的一個月提交(即第一份報告須於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假如作出報告的聲明者沒有採取必要的步驟以完全遵守作出報告的義務,便須繳交罰款,金額按每噸沒有作出報告的排放量計算,由10歐元至50歐元不等(將跟隨歐洲消費物價指數而上升)。

歐盟委員會將於過渡期結束前檢視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實施情況,評估可否擴展實施的範圍,以及訂定時間表,於2030年或之前把產品逐步納入機制。有關當局會通過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授權和執行法案,以制定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詳細條件,包括內含排放量的計算方式和核證事宜,以及管理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出售和回購事宜。

碳邊境調整機制的逐步引入,與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EU ETS)下為支持減碳而逐步取消免費配額分配的舉措相一致。

請按此處訪問歐盟官方網站以取得有關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最新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香港與歐盟之貿易關係的最新消息,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歐洲聯盟(歐盟)資訊專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規劃綱要》)在2021年3月11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勾劃出國家未來五年(2021年-2025年)的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同時對2035年遠景目標作出展望。《十四五規劃綱要》指出,國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落實2030年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錨定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並提及推動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等一系列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規劃。


全國排放交易體系自20217月起開始運作。其初始階段涵蓋電力產業和二氧化碳排放產品。「十四五」期間產業覆蓋範圍將擴大到鋼鐵、石化、建材等重點產業,最終涵蓋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等八大重點產業。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2451日起施行,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體系機制、交易行為的規範、數據品質的保障、違法行為的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請按此處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及此處訪問中國氣候變化信息網,以取得相關的最新資訊。

八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於廣東省、北京市、重慶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湖北省等地開展,並將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每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都有自己的行業覆蓋範圍和營運細節。

尚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可繼續參與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請按此處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以取得相關的最新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香港與中國內地之貿易關係的最新消息,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中國內地資訊專頁


美國沒有全國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某些州,尤其是加利福尼亞州和華盛頓州,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碳交易市場。

紐約州、科羅拉多州、馬里蘭州、賓夕法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俄勒岡州的碳交易市場亦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

更多最新消息,請瀏覽:

《清潔競爭法案》建立了碳邊境調整機制,透過對碳密集型製造商的進口產品徵收費用來降低高污染產業的溫室氣體排放。

該法案目前仍處於提案階段,尚未獲得美國國會批准。該法案建議涵蓋高污染產業,例如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石化產品產業。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香港與美國之貿易關係的最新消息,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美洲資訊專頁

新加坡的碳稅於2019年1月實施,是新加坡向低碳經濟轉型的一系列國內緩解措施之一。對製造業、電力、廢棄物處理和水務等產業設施徵收的碳稅,以及對運輸燃料徵收的稅項,已涵蓋新加坡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80%。碳稅適用於所有年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或超過25,000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的設施,沒有豁免。

如果企業能夠放棄高品質的國際碳排放額度,從2024年,它們可以抵銷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

新加坡將分階段提高碳稅 

  • 2024年及2025年:25新幣(142港元)每tCO2-e
  • 2026年及2027年:45新幣(255港元)每tCO2-e
  • 2030年50-80新幣(284-454港元)每tCO2-e

請按此處訪問新加坡官方網站以取得新加坡應對氣候變遷的最新國內外政策和策略的最新資訊。


碳定價機制儀表板是世界銀行集團推出的互動式線上工具,旨在為政策制定者、企業和研究人員提供有關世界各地現有和新興直接碳定價舉措的最新資訊。  

儀表板有兩個主要部分:(i)合規機制(即世界各地的碳稅和/或排放交易系統)和(ii)碳信用市場(即世界各地政府管理的碳信用機制)。儀表板使用地圖和簡單的圖形來呈現相關的最新資訊。


工業貿易署(工貿署)會就海外經貿法規發佈商業資料通告。透過免費電郵通知服務,工貿署會在發放新資料時,以電郵通知閣下。詳情請按此處


本地要求/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於2013年首次推出《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此後不斷加強上市發行人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ESG守則)分階段引入針對發行人的強制氣候相關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已發布《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氣候資訊披露的實施指引》,為上市發行人提供實用指引及解釋,作出解釋及詮釋,從而協助發行人理解《ESG守則》D部分新的氣候相關披露規定,並準備有關披露。

根據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在香港供應的訂明產品須貼上能源標籤,讓消費者知悉有關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當前涵蓋八類電氣產品:空調機、冷凍器具、緊湊型熒光燈(慳電膽)、洗衣機、抽濕機、電視機、儲水式電熱水器和電磁爐

除了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外,機電工程署亦推出了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適用於家用電器、辦公室設備及汽油載客車輛,讓大眾更容易選擇節能產品。

涵蓋「四電一腦」受管制電器(即空調機、雪櫃、洗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方便的回收渠道之餘,亦促進廢棄「四電一腦」的妥善處理,轉廢為材。根據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受管制電器的銷售商須履行若干法定責任(例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上門回收同類舊產品),而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這些受管制電器,並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有關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詳情,請按

根據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規定,供應商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受計劃規管的玻璃樽裝飲品。登記供應商亦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

  • 為其在本港分發或耗用的玻璃樽裝飲品定期呈交申報;
  • 繳付相關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 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確保申報的資料準確無誤;及
  • 保留與申報相關的紀錄

政府於2021年公布《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35》,承先啓後,引領香港在2035年前成為空氣質素媲美國際大城市的宜居城市,及向空氣質素全部符合世界衞生組織《空氣質素指引》最終指標的目標邁進。《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35》提出六大主要行動涵蓋多方面:全面減排、綠色運輸、宜居環境、潔淨能源、科學管理,以及區域協同 。有關詳情,請參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網頁:
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resources_pub/policy_documents/index.html

香港的碳排放量主要來自發電、運輸和廢棄物(主要來自堆填區)。因此,為達至碳中和,香港必須進行以下三項主要工作:在供電和運輸方面力求淨零碳排放,以及停止將都市固體廢物直接堆填。

在發電減排方面,香港逐步以天然氣和零碳能源取代燃煤發電。由2008年起,政府定期發出《技術備忘錄》,訂定並逐步收緊發電廠的排放限額。有關為兩家電力公司訂定的排放限額的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網頁:
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_standards/statutory/esg_stat.html

在車輛減排方面,政府在2021年發表了《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詳述政府鼓勵社會轉用電動車的各項政策措施及計劃,以及2050年前車輛零排放的目標。香港已完成淘汰共約8萬輛歐盟前期、一期、二期及三期柴油商業車,並持續收緊首次登記車輛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香港會繼續淘汰老舊柴油商業車。政府在2024年公布了《公共巴士和的士綠色轉型路線圖》,推動公共巴士和的士綠色轉型;並於同年公布了《綠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動綱領》,透過訂立明確的策略和行動,推動將香港發展成為高質量的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

政府在2021年公布了《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35》,以「全民減廢‧資源循環‧零廢堆填」為願景,提出應對至2035年廢物管理挑戰的策略、目標和措施。

即棄膠餐具和其他塑膠產品的第一階段管制已於2024年4月22日實施請按此處查看管制內容及不包括豁免情況。

第二階段管制將在充分考慮相關非塑膠替代品的成熟度、普及性和可負擔性後,才進一步實施。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於2013年首次推出《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此後不斷加強上市發行人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ESG守則)分階段引入針對發行人的強制氣候相關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已發布《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氣候資訊披露的實施指引》,為上市發行人提供實用指引及解釋,作出解釋及詮釋,從而協助發行人理解《ESG守則》D部分新的氣候相關披露規定,並準備有關披露。


根據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在香港供應的訂明產品須貼上能源標籤,讓消費者知悉有關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當前涵蓋八類電氣產品:空調機、冷凍器具、緊湊型熒光燈(慳電膽)、洗衣機、抽濕機、電視機、儲水式電熱水器和電磁爐

除了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外,機電工程署亦推出了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適用於家用電器、辦公室設備及汽油載客車輛,讓大眾更容易選擇節能產品。


涵蓋「四電一腦」受管制電器(即空調機、雪櫃、洗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方便的回收渠道之餘,亦促進廢棄「四電一腦」的妥善處理,轉廢為材。根據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受管制電器的銷售商須履行若干法定責任(例如為消費者安排免費上門回收同類舊產品),而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這些受管制電器,並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有關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詳情,請按


根據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規定,供應商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受計劃規管的玻璃樽裝飲品。登記供應商亦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

  • 為其在本港分發或耗用的玻璃樽裝飲品定期呈交申報;
  • 繳付相關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 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確保申報的資料準確無誤;及
  • 保留與申報相關的紀錄

政府於2021年公布《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35》,承先啓後,引領香港在2035年前成為空氣質素媲美國際大城市的宜居城市,及向空氣質素全部符合世界衞生組織《空氣質素指引》最終指標的目標邁進。《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35》提出六大主要行動涵蓋多方面:全面減排、綠色運輸、宜居環境、潔淨能源、科學管理,以及區域協同 。有關詳情,請參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網頁:
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resources_pub/policy_documents/index.html

香港的碳排放量主要來自發電、運輸和廢棄物(主要來自堆填區)。因此,為達至碳中和,香港必須進行以下三項主要工作:在供電和運輸方面力求淨零碳排放,以及停止將都市固體廢物直接堆填。

在發電減排方面,香港逐步以天然氣和零碳能源取代燃煤發電。由2008年起,政府定期發出《技術備忘錄》,訂定並逐步收緊發電廠的排放限額。有關為兩家電力公司訂定的排放限額的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網頁:
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_standards/statutory/esg_stat.html

在車輛減排方面,政府在2021年發表了《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詳述政府鼓勵社會轉用電動車的各項政策措施及計劃,以及2050年前車輛零排放的目標。香港已完成淘汰共約8萬輛歐盟前期、一期、二期及三期柴油商業車,並持續收緊首次登記車輛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香港會繼續淘汰老舊柴油商業車。政府在2024年公布了《公共巴士和的士綠色轉型路線圖》,推動公共巴士和的士綠色轉型;並於同年公布了《綠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動綱領》,透過訂立明確的策略和行動,推動將香港發展成為高質量的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

政府在2021年公布了《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35》,以「全民減廢‧資源循環‧零廢堆填」為願景,提出應對至2035年廢物管理挑戰的策略、目標和措施。


即棄膠餐具和其他塑膠產品的第一階段管制已於2024年4月22日實施請按此處查看管制內容及不包括豁免情況。

第二階段管制將在充分考慮相關非塑膠替代品的成熟度、普及性和可負擔性後,才進一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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