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小企業的支援
政府資助計劃
農場改善計劃
目的
透過直接向農民提供資助金購買小型農耕機器和工具,以協助他們採用現代化耕作工具及設施,從而提升其生產力和營運效率。
詳情
漁農自然護理署在農業持續發展基金下設立了農場改善計劃,直接向農民提供資助。計劃分為個人申請及團體申請。
資助範圍
申請人可自行選購農用機械設備,以下列舉部份供貨商名單,以作參考之用,而本名單所包括的機構,並不代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認可或推薦的供貨商。
資助金額(個人申請)
- 有關資助會以發還款項形式發放,金額不多於有關的工具或物料費用的90%,即成功獲批資助的申請者須至少承擔有關費用的10%。
- 每名合資格申請者連同其配偶就其擁有的一個生產單位,可申請用以購置農場設備或物料的資助上限為港幣5萬元。如該合資格申請者連同其配偶擁有多於一個生產單位,共可申請兩筆資助,每筆上限為港幣5萬元,即其資助上限增加至港幣10萬元,資助可用於其所有生產單位。
申請資格及要求
個人申請
- 申請者須為香港居民或註冊公司/機構,並在本港經營從事商業生產而面積不少於1斗種的農作物農場或持牌禽畜農場。
- 為避免雙重補助,每名合資格的申請者連同其配偶只可以就其未曾獲資助的生產單位申請一筆資助。然而,若該參與項目人士及其配偶在提出申請時擁有或營運多於一個其未曾獲資助的生產單位,或隨後獲得或營運另一個其未曾獲資助的生產單位,則可申請兩筆資助,其擬購買的資助物品可用於他們所擁有或營運的生產單位上。
- 申請者須提供證明以核實他/她現正經營作商業生產的農場。
- 只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在計劃下指定,以及會在申請者農場內加以使用的工具和物料,方合資格申請資助金。
團體申請
- 申請須由符合農業持續發展基金申請資格的法律實體(申請機構)提出,即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或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法人團體,並能證明與本港農業有密切聯繫,這類型團體包括本地註冊的農業合作社、非牟利農業團體、非政府機構或社會企業。
申請程序
- 農場改善計劃全年接受申請。
個人申請
- 申請人須將已填妥之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之副本(及帶同正本以供核對),親身到元朗農業推廣辦事處遞交,地址如下:
新界元朗橋樂坊二號
大橋街巿元朗政府合署五樓
元朗農業推廣辦事處 - 若申請人希望將申請表親身交到秘書處,可致電2150 6829預約。
團體申請
- 申請機構請將填妥之申請表,連同附帶的其他證明文件,電郵至sadf@afcd.gov.hk或寄交:
香港九龍長沙灣道三O三號
長沙灣政府合署五樓
農業持續發展基金秘書處
(申請「農業持續發展基金-農場改善計劃(團體申請)」)
執行機構
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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