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政府资助计划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
目的
鼓励私营机构投放更多资源进行研发,并鼓励公司与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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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
计划为下列两类应用研发项目,向公司提供相等于其开支40%的现金回赠:
- 获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以及
- 公司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并由公司全费赞助的研发项目(下称「伙伴项目」)。
就伙伴项目而言,现金回赠不适用于下列工作或活动范畴:
- 没有科研成分的产品改良/度身订制和相关工作、普通的业务营运及商业活动,例如产品设计和一般系统自动化;
- 商业机构的内部研发工作;以及
- 科技领域以外的研究项目,例如市场研究及管理研究。
*就伙伴项目而言,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包括︰
- 本地大学;
- 政府成立的研发中心;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 职业训练局;以及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请资格及要求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的实体;及
- 非政府资助机构*;及
- 非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政府资助机构指接受政府经常资助的机构。有关资助用作支付这些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作开支。经常资助可能占有关机构收入的很大部分,或仅属小额的供款/赞助,在有关机构的总收入中占一个很小的比例。
申请程序
-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全年接受申请。企业应先透过现金回赠计划管理系统登记为用户,然后透过系统提交申请书。现金回赠申请须在有关研发项目完成后两年内提交(就伙伴项目而言,申请者亦须按申请指南所述于研发项目开始前透过现金回赠计划管理系统提交项目预先登记)。
- 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能代表公司提出申请。
执行机构
创新科技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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