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政府资助计划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ITC
目的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

资助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内进行试用,以促进和推动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实践化和商品化。

为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资助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数码港)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进行试用。

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资助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进行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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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

  • 最高资助额:原来研发项目实际开支的50%(由研发中心负责进行/统筹的项目,其拨款上限则为原来研发项目实际开支的100%)。
  •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 业界赞助:非必要条件。
  • 使用样板/原型及进行试用的范围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公共机构、非牟利行业商会、慈善团体等。
  • 试用项目应有助开发现今市场尚未提供的新产品,并采用完成的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

为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 每个试用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港币100万元。
  • 最长项目时间为12个月。
  • 一般而言,使用样板/原型和进行试用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法定组织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资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机构。
  • 项目应以促进开发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产品为目标,并应采用由申请公司自行开发的研发成果。

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 每个试用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港币100万元。
  • 最长项目时间为12个月。
  • 一般而言,使用样板/原型和进行试用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法定组织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资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机构。
  • 项目应以促进开发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产品为目标,并应采用由申请公司自行开发的研发成果。
申请资格及要求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

由研发中心*及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完成的所有创新及科技基金研发项目,均合资格申请试用计划的拨款资助。申请机构必须是进行研发项目的研发中心/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或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公司。

为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申请公司须为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现有培育公司或毕业生租户。进行试用的研发成果,须由该培育公司或毕业生租户开发,并须符合其业务计划。

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申请公司须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于香港注册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于香港登记并正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有关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资助机构或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进行试用的研发成果须由有关的科技公司拥有及主要在香港开发,并须符合其业务计划。

*研发中心指–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获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指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註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製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请程序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为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及「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全年接受申请。

执行机构
创新科技署
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