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政府资助计划

创科创投基金
ITC
目的

鼓励更多风险投资(风投)基金共同投资于本地创新及科技(创科)初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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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科创投基金」会透过名为「创科创投基金公司」的专责公司,与获选为共同投资伙伴的风投基金,共同投资于合资格本地创科初创企业(投资对象)。

以约1(「创科创投基金」):2(共同投资伙伴)的配对比例进行共同投资。

创科创投基金公司」的投资配对上限:

  1. 就同一共同投资伙伴所作的共同投资总额上限为四亿港元;
  2. 就同一投资对象所作的投资总额上限为5,000 万港元;以及
  3. 向每个投资对象所作的每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 (i)该投资对象所索投资总额的40%,或(ii)3,000万港元,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申请资格及要求

合资格本地创科初创企业须符合以下资格-

  1. 该企业或其全资拥有的香港公司是根据《公司条例》在过去七年内成立,而其办事处之一(总部或区域办事处)或主要业务运作或主要管理层或领导团队位于香港;
  2. 该企业或其附属公司(如有)从事创科业务,可涵盖在香港进行的研究及发展或生产链的任何部分;以及
  3. 该企业及其附属公司(如有)的僱员总人数(包括在香港、内地及海外的办事处)少于250人。
申请程序

「创科创投基金」不接受个别初创企业直接向基金提交申请或投资建议。相反,共同投资伙伴负责识别和推荐合资格的初创企业作共同投资。初创企业可直接联络共同投资伙伴寻求投资机会。收到共同投资伙伴的共同投资建议后,「创科创投基金」共同投资伙伴列表载于基金网页

执行机构
创新科技署
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