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政府资助计划

农场改善计划
农场改善计划
目的

透过直接向农民提供资助金购买小型农耕机器和工具,以协助他们采用现代化耕作工具及设施,从而提升其生产力和营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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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自然护理署在农业持续发展基金下设立了农场改善计划,直接向农民提供资助。计划分为个人申请及团体申请。

资助范围
申请人可自行选购农用机械设备,以下列举部份供货商名单,以作参考之用,而本名单所包括的机构,并不代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认可或推荐的供货商。

资助金额(个人申请)

  • 有关资助会以发还款项形式发放,金额不多于有关的工具或物料费用的90%,即成功获批资助的申请者须至少承担有关费用的10%。
  • 每名合资格申请者连同其配偶就其拥有的一个生产单位,可申请用以购置农场设备或物料的资助上限为港币5万元。如该合资格申请者连同其配偶拥有多于一个生产单位,共可申请两笔资助,每笔上限为港币5万元,即其资助上限增加至港币10万元,资助可用于其所有生产单位。
申请资格及要求

个人申请

  • 申请者须为香港居民或注册公司/机构,并在本港经营从事商业生产而面积不少于1斗种的农作物农场或持牌禽畜农场。
  • 为避免双重补助,每名合资格的申请者连同其配偶只可以就其未曾获资助的生产单位申请一笔资助。然而,若该参与项目人士及其配偶在提出申请时拥有或营运多于一个其未曾获资助的生产单位,或随后获得或营运另一个其未曾获资助的生产单位,则可申请两笔资助,其拟购买的资助物品可用于他们所拥有或营运的生产单位上。
  • 申请者须提供证明以核实他/她现正经营作商业生产的农场。
  • 只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在计划下指定,以及会在申请者农场内加以使用的工具和物料,方合资格申请资助金。

团体申请

  • 申请须由符合农业持续发展基金申请资格的法律实体(申请机构)提出,即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或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法人团体,并能证明与本港农业有密切联系,这类型团体包括本地注册的农业合作社、非牟利农业团体、非政府机构或社会企业。
申请程序
  • 农场改善计划全年接受申请。

个人申请

  • 申请人须将已填妥之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之副本(及带同正本以供核对),亲身到元朗农业推广办事处递交,地址如下:
    新界元朗桥乐坊二号
    大桥街巿元朗政府合署五楼
    元朗农业推广办事处
  • 若申请人希望将申请表亲身交到秘书处,可致电2150 6829预约。

团体申请

  • 申请机构请将填妥之申请表,连同附带的其他证明文件,电邮至sadf@afcd.gov.hk或寄交:
    香港九龙长沙湾道三O三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五楼
    农业持续发展基金秘书处
    (申请「农业持续发展基金-农场改善计划(团体申请)」)
执行机构
渔农自然护理署
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