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政府资助计划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ITC
目的

加强香港与广东/深圳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

详情

支援具备粤港或深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有三个项目类别:

  1. 甲类:由港方单独负责徵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
  2. 乙类:由广东或深圳单独负责徵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
  3. 丙类:由粤港(丙(一)类)或深港(丙(二)类)双方联合徵求和资助的项目。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香港及广东或深圳均有进行。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业界贊助:项目总成本最少10%(平台项目);项目总成本最少50%(合作项目)。

知识产权拥有权:主要申请机构(平台项目);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项目)。

申请资格及要求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研发中心指–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获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指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製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请程序
  •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请浏览计划网站以取得有关申请期的资讯。
  • 就丙类项目而言,申请必须由香港与广东/深圳的申请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广东/深圳当局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执行机构
创新科技署
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