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小企業的支援
政府資助計劃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資助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內進行試用,以促進和推動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資助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數碼港)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進行試用。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資助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進行試用。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 最高資助額: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50%(由研發中心負責進行/統籌的項目,其撥款上限則為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100%)。
- 最長項目期限:24個月。
- 業界贊助:非必要條件。
- 使用樣板/原型及進行試用的範圍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公共機構、非牟利行業商會、慈善團體等。
- 試用項目應有助開發現今市場尚未提供的新產品,並採用完成的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 每個試用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港幣100萬元。
- 最長項目時間為12個月。
- 一般而言,使用樣板/原型和進行試用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法定組織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資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機構。
- 項目應以促進開發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產品為目標,並應採用由申請公司自行開發的研發成果。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 每個試用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港幣100萬元。
- 最長項目時間為12個月。
- 一般而言,使用樣板/原型和進行試用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法定組織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資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機構。
- 項目應以促進開發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產品為目標,並應採用由申請公司自行開發的研發成果。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由研發中心*及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完成的所有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均合資格申請試用計劃的撥款資助。申請機構必須是進行研發項目的研發中心/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或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的公司。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申請公司須為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現有培育公司或畢業生租戶。進行試用的研發成果,須由該培育公司或畢業生租戶開發,並須符合其業務計劃。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申請公司須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於香港註冊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於香港登記並正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有關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資助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進行試用的研發成果須由有關的科技公司擁有及主要在香港開發,並須符合其業務計劃。
*研發中心指–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及「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全年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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