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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助計劃

新能源運輸基金
新能源運輸基金
目的

資助及進一步鼓勵試驗及更廣泛使用綠色創新運輸技術。

詳情

新能源運輸基金分為「試驗申請」及「應用申請」兩部份。

試驗申請

「試驗申請」支持試驗符合以下條件的綠色創新運輸技術:

  • 運作合乎已確立的科學原則;
  • 有關技術的效能比傳統技術優勝,即顯著排放較少空氣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或展示更卓越的燃料節省能力。不過,若只是按照現行國際標準(例如歐洲標準)常規地提升傳統化石燃料運輸工具的排放效能,則一般不會符合申請資格;
  • 尚未在本地相關運輸界別的日常運作中普遍或廣泛地被應用;
  • 有關技術的資本和運作費用是在相關運輸界別的可負擔範圍內;
  • 能配合本港的運作情況,例如斜坡、炎熱和潮濕的氣候、運作密度等;
  • 不會違反任何法例規定(例如是否適宜在道路上使用、消防安全等),並符合相關規管機構的批核規定;
  • 並非作研究用途;以及
  • 未被涵蓋在「新能源運輸基金—應用申請」的範圍內。

「試驗申請」只會資助擬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硬件資本費用,包括安裝費(如適用),但不包括相關的經常開支。

每位申請者及其關連公司就「試驗申請」獲發的資助總額上限為港幣1,200萬元。此上限不可與「新能源運輸基金—應用申請」的港幣1,200萬元資助上限合併,反之亦然。

應用申請

「應用申請」支持廣泛應用符合以下條件的綠色創新運輸技術:

  • 經「新能源運輸基金—試驗申請」項目證明相對成熟並適合本地採用的技術。獲納入「應用申請」資助範圍的技術或產品類別將從「試驗申請」的資助範圍中剔除。
  • 有關技術的效能比傳統技術優勝,即顯著排放較少空氣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或展示更卓越的燃料節省能力;
  • 尚未在本地相關運輸界別的日常運作中普遍或廣泛地被應用;
  • 有關技術的資本和運作費用是在相關運輸界別的可負擔範圍內;以及
  • 不會違反任何法例規定(例如是否適宜在道路上使用、消防安全等),並符合相關規管機構的批核規定。

每位申請者及其關連公司就「應用申請」獲發的資助總額上限為港幣1,200萬元。此上限不可與「試驗申請」的資助上限合併計算,反之亦然。

申請資格及要求

試驗申請

「試驗申請」項目的申請者須為現有運輸營運商,以香港為業務基地(包括跨境運輸),並且:

  • 從事營運商用運輸工具,包括貨車(包括特別用途車輛)、的士、小型巴士、巴士、船隻、電單車、非道路車輛(適用於獲運輸署或香港機場管理局審批的車輛型號),或慈善/非牟利機構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上述運輸工具;
  • 從事相關運輸服務超過一年,並提供文件證明已擁有/使用擬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傳統同類產品至少一年;
  • 預計在試驗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運輸服務,以待試驗取得成果;
  • 有能力把試驗的新技術(如試驗成功)更廣泛應用於本身的業務;
  • 已設置自用充電站或將在同一份申請書中申請設置自用充電站,以支援受資助產品的日常充電(適用於受資助的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但獲政府豁免的情況除外;
  • 願意與其他營運商分享受資助產品的試驗結果;
  • 除鼓勵使用電動車輛及環保商業車輛的稅務寬減計劃外,沒有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由其他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或慈善團體批出的資助,而有關資助與申請新能源運輸基金的資助有相同用途;
  • 不屬於擬申請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供應商、生產商或其關連公司*。

應用申請

「應用申請」的申請者須為現有運輸業營運商,以香港為業務基地(包括跨境運輸),並且:

  • 從事營運商用運輸工具,包括貨車(包括特別用途車輛)、的士、小型巴士、巴士、船隻、電單車、非道路車輛(適用於獲運輸署或香港機場管理局審批的車輛型號),或慈善/非牟利機構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上述運輸工具;
  • 從事相關運輸服務超過兩年,並提供文件證明已擁有/使用擬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傳統同類產品至少兩年;
  • 預計在採購受資助產品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運輸服務,以待取得成果;
  • 有能力把新技術更長遠和更廣泛應用於本身的業務;
  • 已設置自用充電站或將在同一份申請書中申請設置自用充電站,以支援受資助產品的日常充電(適用於受資助的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但獲政府豁免的除外;
  • 願意與其他營運商分享應用受資助產品的經驗;
  • 除鼓勵使用電動車輛及環保商用車輛的稅務寬減計劃外,沒有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由其他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或慈善團體批出的資助,而有關資助與申請新能源運輸基金的資助有相同用途;
  • 採納“一換一”原則購買受資助的新車輛。申請者須拆毀其舊有屬相同類別的傳統車輛及取消相關的車輛登記,才可獲發放獲批的資助。採納上述“一換一”安排的舊有傳統車輛並不符合淘汰歐盟四期傳統柴油車輛特惠資助計劃的資格;以及
  • 不屬於擬申請應用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供應商、製造商或其關連公司*。

* : 新能源運輸基金下的「關連公司」是指:
(i) 直接擁有申請人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公司或個人;
(ii) 該控股公司或個人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的其他公司;及
(iii) 申請人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申請程序

試驗申請

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包括簽名及公司蓋印),連同所需證明文件以下列方式提交:

  • 網上申請
  • 郵寄或親身遞交: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3樓
    環境及生態局(環境科)
    新能源運輸基金秘書處
  • 以電郵提交:netf@eeb.gov.hk(注意:透過電郵提交的申請,附件的總檔案大小上限為10MB,檔案格式必須為.docx、.jpg或.pdf。)

應用申請

新能源運輸基金秘書處將適時公布「應用申請」的申請指引及申請表格。

執行機構
環境及生態局(環境科)
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