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小企業的支援
政府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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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鼓勵內地與香港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
詳情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和「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已合併為「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 支援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有三個項目類別:
-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與國家科學技術部(下稱「科技部」)共同徵集);
- 粵港聯合資助項目(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共同徵集);以及
- 深港聯合資助項目(與深圳市科技創新局共同徵集)。 - 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內地及香港均有進行。
- 最長項目期限:24個月。
- 業界贊助:項目總成本最少10%(平台項目);項目總成本最少50%(合作項目)。
- 知識產權擁有權:主要申請機構(平台項目);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項目)。
- 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會分別向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提供資助,並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
申請資格及要求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研發中心指–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以及
- 香港微電子研發院。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請程序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2025年的粵港/深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將於稍後公布。所有申請必須由香港與內地的申請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計劃只接受符合特定專題/主題(載於申請表填寫指南的附錄)的項目書。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申請表格填寫指南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成功申請機構的撥款及行政指引(英文版)
• 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安排指引(英文版)
執行機構
創新科技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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