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小企業的支援

政府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ITC
目的

鼓勵內地與香港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

詳情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和「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已合併為「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 支援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有三個項目類別:
    -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與國家科學技術部(下稱「科技部」)共同徵集);
    - 粵港聯合資助項目(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共同徵集);以及
    - 深港聯合資助項目(與深圳市科技創新局共同徵集)。
  • 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內地及香港均有進行。
  • 最長項目期限:24個月。
  • 業界贊助:項目總成本最少10%(平台項目);項目總成本最少50%(合作項目)。
  • 知識產權擁有權:主要申請機構(平台項目);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項目)。
  • 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會分別向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提供資助,並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
申請資格及要求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研發中心指–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以及
  • 香港微電子研發院。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請程序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2025年的粵港/深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將於稍後公布。所有申請必須由香港與內地的申請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計劃只接受符合特定專題/主題(載於申請表填寫指南的附錄)的項目書。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申請表格填寫指南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成功申請機構的撥款及行政指引(英文版)
•    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安排指引(英文版)

執行機構
創新科技署
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