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政府资助计划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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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鼓励内地与香港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
详情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和「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已合并为「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 支援具备内地与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
-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有三个项目类别:
-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与国家科学技术部(下称「科技部」)共同征集);
- 粤港联合资助项目(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征集);以及
- 深港联合资助项目(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共同征集)。 - 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内地及香港均有进行。
-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 业界赞助:项目总成本最少10%(平台项目);项目总成本最少50%(合作项目)。
- 知识产权拥有权:主要申请机构(平台项目);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项目)。
- 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会分别向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提供资助,并会按照各自的规定监察项目进展。
申请资格及要求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已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并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研发中心指–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获指定为信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以及香港微电子研发院。
#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指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申请程序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2025年的粤港/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请期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请期将于稍后公布。所有申请必须由香港与内地的申请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我们只接受符合特定专题/主题(载于申请表填写指南的附录)的项目书。
•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申请表格填写指南
•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成功申请机构的拨款及行政指引(英文版)
• 创新及科技基金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安排指引(英文版)
执行机构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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